原告诉状中称,原告于2000年11月28日以419.0421万元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朝阳区金台路和乔丽晶公寓一套,入住后发现室内空气刺鼻,无法居住。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,于2001年12月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对原告所属房屋重新装修,并赔偿原告损失。在重新装修过程中,被告严重不负责任,擅自降低装修标准,原告亦陆续发现地板拱起、卫生间漏水等问题,并且该房屋仍有刺鼻气味。为此,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,被告一再拖延,至今仍未解决。无奈之下,原告委托一公司对该房屋装修状况进行鉴定。鉴定结果认定:室内空气中甲醛、苯及TVOC含量均超出规定标准。
原告认为,被告开发的房屋,经两次装修后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,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,被告之行为丧失了基本的商业信誉,故原告要求其返还装修款,承担拆除不合格装修所需费用,赔偿原告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