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5月,沈先生向王女士借款,并出具借条一份。借条写明,今借王女士100万元,借款期为一年。在借条落款部分,沈先生另签字承诺:“本人因项目资金周转需要,今向王XX借100万元,借款时间为一年”。2007年5月,沈先生分两次向王女士还款50万元和30万元。但还欠的20万元沈先生以利息超过银行利息为由拒绝归还。因此,王女士诉至法院,要求沈先生按借条上的数字全额返还。
法院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王女士向法院提供的借条,已经明确了原、被告之间的债权、债务关系。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,借条中并未写明20万元是利息部分,因此法院根据借条内容,确认借款金额为100万元。